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113.09.04校務會議通過
一、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學生向上精神,導正學生不良行為,期能實踐輔導管教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國小獎懲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應設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置委員13人(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5人,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二)學校教師代表7人(學年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1人(家長會長)。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代表與學校家長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五、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本規定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七、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學務處、輔導處(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國小獎懲準則」第七條規定一般管教措施。
學務處及輔導處(室)對於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得視情形採取「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五點特殊管教措施。
本校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視情形採取「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點特殊管教措施。
八、學校教職員工對處理學生獎勵與管教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3.09.04校務會議通過
一、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學生向上精神,導正學生不良行為,期能實踐輔導管教目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國小獎懲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校應設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置委員13人(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5人,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二)學校教師代表7人(學年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1人(家長會長)。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代表與學校家長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五、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本規定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七、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嘉勉。
(二)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公開場合表揚。
(四)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學務處、輔導處(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國小獎懲準則」第七條規定一般管教措施。
學務處及輔導處(室)對於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得視情形採取「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五點特殊管教措施。
本校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視情形採取「輔導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點特殊管教措施。
八、學校教職員工對處理學生獎勵與管教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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