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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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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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校園霸凌防制計畫」
101.09.03校務會議訂定
102.09.02校務會議修正
104.08.31校務會議修正
105.03.16校務會議修正
107.09.05校務會議修正
110.09.01校務會議修正
111.08.31校務會議修正
113.09.04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5項規定。
二、教師法第14、15及29條。
三、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35269號函。
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9月28日新北教安字第1071849035號函。
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9日新北教安字第1091388890號函。
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7日新北教安字第1101521942號函。
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16日新北教安字第1111072121號函。
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2日新北教安字第1130737627號函。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計畫。
參、校園安全規劃
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危險地圖由總務處及學務處共同繪製,公布於學務處前公佈欄,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處、室主任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外,並排定生輔組人員針對早讀、午休、放學後校園易無人地區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巡堂記錄本。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二、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教師週會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以下簡稱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以利於事件發生時能即時妥處,獲取當事人及家長信任。
三、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霸凌防制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四、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例如開學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向學生、家長、教職員工及校長說明校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和、調查、處理程序,鼓勵校長及教職員工依法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和、調查、處理。
學校應提升學生及家長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與意識,鼓勵學生及家長檢舉、協助及作為旁觀者適當介入,以及早制止與化解。
五、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六、學校得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及校園週邊警察巡邏路線(點),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七、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應於每年4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每年10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八、教育部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以隨機抽樣方式,抽測各縣市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年級、六年級)10分之1學校,30班以下學校每年級抽測1班;31班至60班學校每年級抽測2班;61班以上學校每年級抽測3班。
九、教育部設「1953」反霸凌專線電話、新北市政府設「1999」、「02-29560885」等2支校園霸凌投訴專線電話。
十、學校設置反霸凌專線(02-2242-6605)及學務處門口實體反霸凌信箱、學校校網架設反霸凌信箱E-MAIL(連結方式:錦和國小學校網頁首頁→左邊找到學生事務處→選取反霸凌信箱即可),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教組處理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 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六) 生對生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七) 師對生霸凌:指教師、職員或工友(以下併稱教職員工)對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八) 調和:指處理小組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就生對生霸凌事件,於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雙方)均同意之前提下,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本規定向學務處生教組長通報,生教組長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政機關進行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柒、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工作權責範圍
一、霸凌防制委員會(簡稱防制委員會)(附件2),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負責。
三、防制委員會應設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成員應包括召集人(校長或副校長)、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家長代表、外聘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捌、發現處置: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流程(附件1)辦理。
玖、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辦理;相關表單依「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檔案下載/工作手冊表單處下載使用。
拾、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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