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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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新北市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 依據: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
(三)臺北縣政府99年2月4日北特教字第0990117502號函。
(四)108年9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 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在校園內,適切地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規範。

三、 定義: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申請程序:每學年度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

五、 使用時段:除課堂需求外,使用時間1.上午8點以前。2.放學以後。

六、 管理方式: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關機。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學校電話(02-22479495),轉學務處生教組長(分機215)或其他分機,當接到家長來電後,會告知導師或通知學生。
(三)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
(四)如有特殊狀況或病患需整天開機者,一律先到學務處申請,否則以違規處理。

七、違規處置: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經勸導無效後再犯者,則處以愛校服務乙次,累犯超過三次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行動載具使用權利,當日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
(二)其他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愛校服務)。

八、其他:
(一)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二)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健康管理原則。
(三)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如有需要攜帶者,應自行妥慎保管,遺失或毀損時請自行負責。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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