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2026校網
校網
:::

活動宣導

:::

公告: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5年3月2日新北教特字第1150357037號函辦理。

依據教育部115年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255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業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255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三、檢送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詳閱附件。

 

另請於聘任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時,務必審慎確認專業人才資格,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本案電子檔得逕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參用。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784&log=detailLog

 

-----------------------------------------------------------------------------------------------------------------------------------------------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

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

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規定如附表。

五、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資格如下,並依序優先培訓:

(一)學校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現職教育人員及擔任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委員之專家學者。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經所屬公會依其遴選規定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三)志願報名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受薦送人員之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具體績效,學校應辦理相關考核及鼓勵措施。 

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部列冊,提本部性平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一次。

(二)每年參加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七、本部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八、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或每年參加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有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四)有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並由本部性平會審查確認。

(五)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者。 

九、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並一年不得列入人才庫,期間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未通過相關考核。

(二)經檢舉有其他不適任情形,由本部性平會審查確認,非屬應自人才庫移除者。

  前項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六點第二項所定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