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
教育局轉知內政部訊息,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1.其中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2.其餘請參附件資料。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1.其中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2.其餘請參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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