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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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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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本校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依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訂定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委員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經學生自治市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2人)。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2人)、教師代表(2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 季節交替時,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本校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本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 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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